CARDIAC VASCULAR SENTRAL (KUALA LUMPUR) – CVSKL 受《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简称PDPA)的个人资料保护原则管辖,自2013年11月15日起生效。该法规管控在商业交易中处理个人数据的行为。术语“个人资料”、“处理”和“商业交易”将具有PDPA中提供的含义。
您有责任向院方提供个人资料。若您无法为本院提供所需的个人资料,本院将无法处理及/或披露您的资料(披露目的已在以下的C项列出)。此通告也针对任何已把个人资料提供给CVSKL处理的人我们希望通知您CVSKL如何处理您的个人资料
A. 个人资料来源
料,包括您提供给我们的信息, 来自第三方的信息以及公共领域的信息。
B. 个人资料描述
您所提供于CVSKL的个人资料包括了(若有关):名字、出生日期、身份证或护照、雇主或公司的名字、家庭和办公室的地址、住宅和手机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职业、年龄、性别、婚姻状况、体高、体重、照片、种族、国籍、宗教、家庭及直系亲属的资料、体检结果、医疗记录、医疗记录编号、医疗报告、诊断、个人健康记录、犯罪历史调查结果、保险资料及其他在处理的过程中所需的个人资料(已在C项列出)。
C. 个人资料收集之目的
我们将居于以下的目的而处理您的个人资料
- 用于医疗与保健服务
- 提供更佳的患者个人需求服务
- 建立和管理医疗记录及
- 协助有关病人的付款程序
- 针对违约者制定债务追回程序
- 向在保健行业法律下的有关当局和/或第三方报告此个人资料
- 在CVSKL管理内及和他在1965年的公司法令所列下的有关公司共享个人资料
- 用于营销和做广告,分析和改进
- 用于管理和回应有关要求,询问及投诉和法律有关的问题
- 用于教育和培训
- 用于协助达到以上目的或其他附带的目的
D. 个人资料的披露
– 您的个人资料将被披露于以下各方
- 医护人员 (按照PDPA的定义)
- CVSKL及与其相关公司的公司
- 政府机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
- 支付和保健代理
- 收债当局和代理机构
- 财政机构
- 律师事务所
- 审核员
- 其他私立和政府医院,或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培训机构
- 家人和直系亲属
- 马来西亚法律之下所批准的机构
- 法律、法庭、监管者或法律程序所需的机构
- 任何CVSKL认为必要的人士。
E. 存取和更新个人资料
CVSKL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我们所持有的关于您的个人数据准确、完整、不误导且更新至最新。如果您的个人数据发生任何变更,或者您认为我们持有的个人数据有错误、不完整、误导或不是最新的, 请联络我们的PDP官员(电话:03-22767000/0003) 以便立刻更新您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