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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通告

CARDIAC VASCULAR SENTRAL (KUALA LUMPUR) – CVSKL 受《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简称PDPA)的个人资料保护原则管辖,自2013年11月15日起生效。该法规管控在商业交易中处理个人数据的行为。术语“个人资料”、“处理”和“商业交易”将具有PDPA中提供的含义。

您有责任向院方提供个人资料。若您无法为本院提供所需的个人资料,本院将无法处理及/或披露您的资料(披露目的已在以下的C项列出)。此通告也针对任何已把个人资料提供给CVSKL处理的人我们希望通知您CVSKL如何处理您的个人资料

A. 个人资料来源 料,包括您提供给我们的信息, 来自第三方的信息以及公共领域的信息。

B. 个人资料描述 您所提供于CVSKL的个人资料包括了(若有关):名字、出生日期、身份证或护照、雇主或公司的名字、家庭和办公室的地址、住宅和手机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职业、年龄、性别、婚姻状况、体高、体重、照片、种族、国籍、宗教、家庭及直系亲属的资料、体检结果、医疗记录、医疗记录编号、医疗报告、诊断、个人健康记录、犯罪历史调查结果、保险资料及其他在处理的过程中所需的个人资料(已在C项列出)。

C. 个人资料收集之目的 我们将居于以下的目的而处理您的个人资料

  1. 用于医疗与保健服务
  2. 提供更佳的患者个人需求服务
  3. 建立和管理医疗记录及
  4. 协助有关病人的付款程序
  5. 针对违约者制定债务追回程序
  6. 向在保健行业法律下的有关当局和/或第三方报告此个人资料
  7. 在CVSKL管理内及和他在1965年的公司法令所列下的有关公司共享个人资料
  8. 用于营销和做广告,分析和改进
  9. 用于管理和回应有关要求,询问及投诉和法律有关的问题
  10. 用于教育和培训
  11. 用于协助达到以上目的或其他附带的目的

D. 个人资料的披露 – 您的个人资料将被披露于以下各方

  1. 医护人员 (按照PDPA的定义)
  2. CVSKL及与其相关公司的公司
  3. 政府机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
  4. 支付和保健代理
  5. 收债当局和代理机构
  6. 财政机构
  7. 律师事务所
  8. 审核员
  9. 其他私立和政府医院,或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10. 培训机构
  11. 家人和直系亲属
  12. 马来西亚法律之下所批准的机构
  13. 法律、法庭、监管者或法律程序所需的机构
  14. 任何CVSKL认为必要的人士。

E. 存取和更新个人资料 CVSKL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我们所持有的关于您的个人数据准确、完整、不误导且更新至最新。如果您的个人数据发生任何变更,或者您认为我们持有的个人数据有错误、不完整、误导或不是最新的, 请联络我们的PDP官员(电话:03-22767000/0003) 以便立刻更新您的资料。